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8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
案》,认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条件已满足,
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2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65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
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3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
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
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0
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及首次授予前个别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或减
少认购其应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价格、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数量进行调整如下:首次授予价格由9.13
元调整至9.07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107.6万份调整为100.65万份,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3人调整为22人。
会议同时确定了以2014年5月13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放弃或减少认购其应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外,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
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同意以2014年5月1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
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100.65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14年5月22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公告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公告》。
6、鉴于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出总量为 201.3 万股,经 201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同意对满足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22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
期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65 万股,上市流通日为 2015
年 5 月 25 日。
7、2016年5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
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对满足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201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22名激励对象
本次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65万股。
二、关于满足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一)锁定期届满
根据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
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解锁,
第二次解锁期间为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为此,公司授予的2014年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一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二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足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
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1)公司2015年实现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102,209,553.41元,比2013年
(1)以2013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5
同比增长156.8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加权平均
2015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
6.66%,均达到考核条件;
以上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指
(2)同时,公司授予日前最近
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三个会计年度2011年-2013年
作为计算依据。如果公司发生公开发行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或非公开发行行为,则新增净资产及净
三 的平均值为59,961,195.75元,
利润于其对应预定投入的项目达到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定可使用状态前,不计入公司业绩考核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平均值
要求的计算。
为49,384,250.14元;
(2)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
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
的净利润为109,628,966.14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102,209,553.41元;均不低于
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
平均水平且不为负。
综上所述,公司已达成业绩指
标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 2015年度2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
四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均达标。 核均达标,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 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22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为100.65万股。
三、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A股普通股。
2、第二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获授的限制性 占首次授予限制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性股票数量的比
比例
股) 例
董事会秘书、集
龚韫 10 4.97% 0.026%
团副总裁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90.65 45.03% 0.239%
务)人员(21 人)
合计 100.65 50.00% 0.265%
注:根据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
可解锁数量占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5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15年度业绩满足公司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22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绩效考核合格,其作为激
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22名激
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
锁的情形;
2、本次拟办理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
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解锁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
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 22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认为:按照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
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2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本期可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为100.65万股。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根据《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锁事宜的相
关法律程序,尚需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锁手续;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本次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据此可以对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所获受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