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功科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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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

大会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

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6 年 4 月 26 日,贵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集本次大会。

2016 年 4 月 28 日,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201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10:00 时,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贵

公司董事长金越顺先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大会的召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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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

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根据股东登记表,现场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175,573,7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5,516 万股的

38.574%。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

止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695,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 45,516 万股的 0.153%。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

根据《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列入本次大会审议议程的议案有两项: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2、《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经核查,本次大会对上述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

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第

1 项为特别事项,经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2 项为普通事项,经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 2 页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磊

负责人:

庄 涛 柳伟伟

签署日期: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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