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16-027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53,38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000000 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
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4.500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
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
每 10 股派 5.0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
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
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对
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
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
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0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5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5 月 25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5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
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机构类限售
股、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5月18日至登记日:
2016年5月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
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联系人:童小晖
电话:021-37017626
传真:021-57674077
邮编:201619
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蔡家浜路18号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