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
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
中国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 2 号天元港中心 A 座 7 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84417799 传真:(010)8441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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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编号:岳成(意)字-20160516083
致: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在本所出具的上述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以下简称
“《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及我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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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以及口头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出具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
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
的适当资格。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上述事项以
外的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就《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肯定性结论的独立意见。
2、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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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和《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卢英、林静颖已回避
表决。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后,发表了肯定性结论的独立
意见。
5、2016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
件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激励计
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的《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由于《激励计划(草
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王丽新因为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王永珂、吴
雷、李鹏三人因为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经过调整后,公司本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原 163 人调整为 159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总数由
原 625.39 万股调整为 619.56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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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2016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据此授权董
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16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向
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
3、2016 年 5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的《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以 2016 年 5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 159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619.5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激励计划后 3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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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
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经核查,截至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公
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
量的调整以及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指派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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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岳运生 主任
承办律师:
孙荣达 律师
承办律师:
周 伟 律师
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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