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科技: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18 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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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 2016-033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 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人民币 0.01 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

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

纳的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

东,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4 日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2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5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经 2016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2016-031 登载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本次现金红利派发年度为 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5 月 2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

3、具体方案: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191,574,157 股为基数,

每 10 股分配现金股利 0.10 元(含税),共计 11,915,741.57 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0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

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 QFII 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 0.009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

币 0.01 元(含税)。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4 日

2、除息日:2016 年 5 月 25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5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2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公司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

发放。

2、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石化交易大厦 27 楼

2、咨询电话:0512-58320165

3、传真电话:0512-58320652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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