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2016-032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方式:公告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5:00-2016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福园路 28 号 1215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
行。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焰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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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63,77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67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63,77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67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除高级管理人员肖琥因公出差未能出席
本次会议外,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63,77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票 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63,77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票 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3、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63,77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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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票 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4、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63,77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票 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5、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63,77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票 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6、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63,77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票 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63,77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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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63,77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票 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倪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63,77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票 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2015 年度在任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廖元和先生、陈兴述先生、武文生
先生已分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进行述职,历任独立董事廖元和先生、陈兴述先生因
公出差,书面委托独立董事武文生先生代为述职。该报告对 2015 年度公司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任职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
情况、对公司现场调查情况、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作情况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4 月 26 日刊登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孙瑜律师、余娟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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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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