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及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
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详细了解、认真审核,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下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系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价格客观、公允;公司与关
联方晨鸣控股签署的《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修订稿)》条款设置合理
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份认购交易遵循了公平自
愿的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交易尚
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
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
及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爱国 潘爱玲
张志元 张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