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鸣纸业: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修订稿)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8 00: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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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88 200488 证券简称:晨鸣纸业 晨鸣B 公告编号:2016—077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非公开发行

方式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20,000.00 万元,公司控股股东寿光晨鸣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鸣控股”)拟按其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持有本公司股

权比例 20.35%(含 20.35%)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即认购数量不超过

139,604,221 股。公司与晨鸣控股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签署《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

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

议(修订稿)》(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修订稿)》”)。晨鸣

控股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936,405,467 股,晨鸣控股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 293,003,657 股 A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13%,晨鸣控股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晨

鸣控股(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21,910,923 股 B 股、79,200,000 股 H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5.22%;因此,晨鸣控股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 20.35%的

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晨鸣控股为本公司的关联人,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批准、其他监管机构

审批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关联股东将在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就本次交易

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一)晨鸣控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国

注册地址:寿光市圣城街 595 号

注册资本:1,238,787,742.50 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经营范围:以企业自有资金对造纸、电力、热力、林业项目投资(不得经营金

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等相关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晨鸣控股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合计 293,003,657 股 A

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5.13%,通过晨鸣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晨鸣控股全

资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21,910,923 股 B 股、79,200,000 股 H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因此,晨鸣控股合计持有本公司 20.35%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

山东寿光金鑫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控股”)持有晨鸣控

股 45.21%的股权,为晨鸣控股的控股股东,金鑫控股为寿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

公室全资子公司,因此,寿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是晨鸣控股的实际控制人。

(三)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晨鸣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晨鸣控股以现金认购新发行的股份,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

亦不会导致本公司与晨鸣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关系。

(四)晨鸣控股最近一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7,930,851.76

负债合计 6,253,799.14

所有者权益总额 1,677,052.62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 468,989.87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 2,031,485.42

营业利润 122,018.03

利润总额 152,249.89

净利润 109,026.1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7,057.19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度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951,138.26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396,371.80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1,455,473.5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10,960.40

三、关联交易标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520,000.00 万元,其中晨鸣控股拟按其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持有本公司股权比例 20.35%(含 20.35%)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即认购数量不超过 139,604,221 股。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修订稿)》的主要内容

2016 年 5 月 17 日,公司与晨鸣控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修订

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1、协议主体

甲方: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修订稿)》。

(二)股份认购方案

1、认购价格及定价方式

甲方每股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乙方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乙方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乙方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乙方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的 90%(即 7.58

元/股)及发行前乙方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的较高者。若乙

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将对上述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具体甲方每股认购价格将在乙方就本

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在询价的基础上确定,即根据本次发行的其

他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由乙方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甲

方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须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

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

2、认购标的和认购数量

甲方拟按其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持有本公司股权比例 20.35%(含 20.35%)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具体认购数量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发行数量乘以

20.35%确定。

3、锁定期

甲方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乙方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公司法》等相关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甲方由于乙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

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4、认购方式

甲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5、认购对价及支付

甲方拟按其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持有本公司股权比例 20.35%(含 20.35%)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股份的总认购价格应为每股认购价格与认购

股份之数量的乘积。甲方同意,在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

文后,甲方按照乙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待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完毕并且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乙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

户。

在甲方支付上述认购对价后,乙方应尽快将甲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三)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1、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

事行为能力。

2、已获得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权利与授权。

3、在就本次交易制作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时,或根据本次交易涉及的中介机构的

请求,提供必要且充分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文件、口头说明及出具书面确认

文件等,并保证所提供和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标的股份,并保证认购资金的来源合法。

5、积极配合乙方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履行法

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6、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款相关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

有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1、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

事行为能力,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需的所有授权或批准。

2、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之条件。

3、根据本次交易涉及的中介机构的请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口头及书面证据和

确认,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保证所提供和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密

本协议双方只能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由协议对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的

全部信息,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

开披露、向主管政府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

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

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

(六)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签订时双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

包括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类似的事件,具

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

不可抗力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及其程度的证据,

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若发生不可抗力而影响到

本协议履行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七)税费承担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及缴纳。

(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以及在本协

议中所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

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

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在交割日前的任何时间,如果(1)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

且(2)在守约一方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一方立即采取行动对该等违

约进行补救后的 30 日内,违约一方没有对该等违约进行补救,则守约一方可向违约

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双方互相承诺,任何一方如因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而导

致对方蒙受损失,该方应给予对方足额赔偿。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或全部义务而导致对方蒙受损

失,该方应给对方足额赔偿。

3、如下情形不视为违约行为:

(1)本次发行未获得乙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通过;(2)本次交易未获得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3)本次交易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4)乙方根据

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

监会撤回申请材料。(5)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不可抗力。

(九)协议生效

1、本协议在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

效,以下事项完成日较晚的日期为协议生效日:

(1)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有效批准本次发行;

(2)本次发行获得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3)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在本协议成立后,双方均应积极努力,为本协议的生效创造条件,任何一方

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

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可依如下规定解除:

(1)因本协议一方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

有权解除本协议;

(2)出现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

商解除本协议。

(十一)争议的解决

凡因签订、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

序解决。

(十二)通知及送达

1、所有在本协议项下需要发出或送达的通知、要求均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

以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递的方式发至本协议有关方。

2、所有在本协议项下所发出或送达的每一项通知或要求,应在下述时间被视作

被通知方或被送达方已收到有关通知:(1) 如以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寄发,投寄

当日后的四天;(2)如由专人送递,则在送达时;(3)如以传真发出,传真机记

录发送完毕的时间;或(4)如以电子邮件发出,发件人电脑记录发送完毕的时间。

3、上述条款的规定并不排除任何法律允许的其他通讯方式。

(十三)其他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

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由乙方保留,以备向监管机关上报材

料之用,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关联交易定价及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 90%(即 7.58 元/股)及发行前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的较高者。在前述发行底价基础上,本次发

行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

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晨鸣控股不参与本次发

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须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

价格认购。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上述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为 D,调整

后发行底价为 P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公司控股股东晨鸣控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表明公司控

股股东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支持、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这有助于公司战略决策的

贯彻落实,有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为股东

创造更多的价值。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520,000.00 万元,其中晨鸣控股承诺按其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持有本公司股权比例 20.35%(含 20.35%)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即认购数量不超过 139,604,221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晨鸣控股持有本

公司股权比例将保持不变,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晨鸣控股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目前,公司尚无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进一步调整的计划,本次发行不

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

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非公开发行是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且不涉及资产收购事项;本

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

化。

七、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陈洪国、

尹同远、耿光林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

事对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同意提交董事会表决,事前认可本次关联

交易:

“一、独立董事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事前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

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

同意提交董事会表决,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

晨鸣控股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认购对象以相同

的认购价格认购。公司与关联方晨鸣控股签署的《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与山东晨

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修订

稿)》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

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与晨鸣控股签署《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修订稿)》的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 90%(即 7.58 元/股)及发行前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的较高者。在前述发行底价基础上,本次发

行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

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协商确定。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

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以其他认购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

购。

公司与关联方晨鸣控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修订稿)》条款设置

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与关联方晨鸣控

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修订稿)》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董

事需回避表决。”

同时,公司全体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该项关联交易在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晨

鸣控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系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价格客观、公允;本次

股份认购交易遵循了公平自愿的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本次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时,与该关联交

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需回避表决。”

八、备查文件

1、《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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