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20:11:0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104 证券简称:乐视网 公告编号:2016-061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议案》,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行权价格调整为 3.584 元。

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简述及历次注销调整情况

1、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

2、2011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

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形成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2011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乐视网信息技术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修

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1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乐视

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且认为激

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

1/5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1 年 9 月 30 日,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乐

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6、201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

期权首期授予的议案》,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授予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

票期权首期授予的议案》,认为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8、2013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9、2013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调整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期权第一期可行权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以 2013 年 8 月 21 日为首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登记日,对 191 名激励对象的 426.6298 万份

股票期权予以行权。

10、2014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期权的议案》,激励对象傅蔷、玉捷、张敏、王莉、冯伟、李园、杨卫星、杨欧、

刘飞、刘志刚、胡畏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

定,取消该 11 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该 11 人已获授的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共计 92.4160 万份。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

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同

意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给予 180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

权共 403.5258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行权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4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5

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数量及注销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激

励对象王磊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取消

该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该人已获授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4.332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15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张坤、赵跃、时佳静、脱尚彬、

李强、朱先庆、李楠、刘伟 8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规定,取消该 8 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该 8 人股票期

权共计 23.826 万份。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为 171 人。根据公司《首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票

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的规定,该 23.826 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

期权的数量调整为 1988.388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13、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

司总股本 841,190,06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46 元人民币现金;

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转增 12 股。并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完成权

益分派,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首次授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以及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615 元。经调整后的期权的

行权数量为 4374.4536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

股本 1,856,015,15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31 元人民币现金。并已

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完成权益分派,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首

期股权激励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584 元。

计算过程为:

3/5

P=(P0-V)/(1+n)=(3.615-0.031)/(1+0)=3.584 元。

其中:P 为经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

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调整后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各激励对象分配情况见下表:

获授股票期权 本次行权数量 占本次授予期权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万份) 数的比例(%)

1 高 飞 副总经理 349.45 104.84 7.99%

2 金 杰 副总经理 277.97 83.39 6.35%

3 吴亚洲 副总经理 238.26 71.48 5.45%

4 杨丽杰 财务总监 349.45 104.84 7.99%

5 赵 凯 董事会秘书 39.71 11.91 0.91%

其他核心业务及技术人员

6 3,119.61 935.88 71.31%

166 人

合计 171 人 4,374.45 1,312.34 100.00%

三、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数量不变,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对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行权价格调整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

整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

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4/5

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

整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

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内容。

七、律师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票期权调整的内容及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首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及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首期及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5/5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