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上三个备忘录以下合
称为“《股权激励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或“公
司”)的委托,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经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价格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
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
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
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 2016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
案》,由于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完成权益
分派,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9.1572 元。
2.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安排符合《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备忘录》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调整的规定,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8 号》、《股权激励备忘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3. 2016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
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股权激
励计划》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期权调整事项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总
股本 1,856,015,15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1 元(含
税)。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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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为 19.1572 元。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价格符合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规定。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尚需按照《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期权调整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 其他事项
本次调整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调整相关
事项的调整手续。
三、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尚需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事项的调整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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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相关事项之法律
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周 蕊
宋彦妍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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