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顿: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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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康法律意见书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山 东 文 康 律 师 事 务 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1 号甲远洋大厦 B 座 2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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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康法律意见书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春旭律师和张鼎新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

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康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召开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

公司召开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

出了《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

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2016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 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公司

办公楼四楼会议室(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18 号)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推选

的董事纪东主持。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向股

东开放,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向股东开放,网络投票的

时间与前述公告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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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共 5 名,股东均为截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持有公司股份 72,540,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540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

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2 名,持有公司股份 3,4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034%。

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持有公司股份 72,543,6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72.5436%。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均已在《青岛康普顿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全部议

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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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同意 72,5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络)的

99.9986%;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关于向全资子公司青岛康普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 72,54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络)的

99.995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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