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 2016-036 号
债券代码:122141 债券简称:12 天士 01
债券代码:122228 债券简称:13 天士 01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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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比例: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2 元(含税)
● 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42元;非限售自然人
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所持股票时根据持股期
限计算应缴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及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78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
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42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4 日
●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25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5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5 月 24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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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利分配拟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1,080,475,878.00 股为基数,
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4.20 元(含税),向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 453,799,868.76 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后
合并会计报表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3,432,702,999.75 元。
(四)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
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具体税负为: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
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扣税后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2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实际发放
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5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结算账户:公司按 10%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378 元。如其认为取得
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
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
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
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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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42 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4 日
(二)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25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5 月 2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24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天津和悦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康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顺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天津善臻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通明科技发展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天津鸿勋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六家股东由本公司
直接派发。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除股东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新
技术产业园区永生建筑有限公司两家股东由本公司直接派发外,其他无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
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东道 2 号天士力现代中药城
邮编:300410
电话:022-26736999,26735302
传真:022-26736721
七、 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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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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