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编号:临 2016—022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原告(反诉被告)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节能”或“原告”)
●涉案的金额: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金钢铁”或“被告”)
需支付给蓝图节能 9027.76 万元人民币;蓝图节能需支付给三金钢铁 18552 元人
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对期后
利润的影响,需要根据诉讼的进展和判决执行情况进一步确定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受理原告(反诉被告)蓝
图节能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3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
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 2014-101 号)以及公司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相关章节。
三、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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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蓝图节能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榕民初
字第 202 号、203 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TRT 发电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EMC)》的案件
1、解除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21 日签订的《TRT 发电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EMC)》;
2、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福建省蓝
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所欠的节能技术服务费 9931561.64 元;
3、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福建省蓝
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自 2012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止逾期付款违约
金 1016163.3 元;
4、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应赔偿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
失 25045500 元;
5、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福
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电费计 4080 元;
6、驳回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反诉请求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
工程延期违约金 4410000 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21766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2080 元及财产
保全费用 5000 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关于《余热发电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EMC)》的案件
1、解除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21 日签订的《余热发电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EMC)》;
2、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福建省蓝
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所欠的节能技术服务费 7072438.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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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福建省蓝
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自 2013 年 10 月 8 日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止逾期付款违约
金 395109 元;
4、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应赔偿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
失 46816874 元;
5、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福
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水费、电费共计 14472 元;
6、驳回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反诉请求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
工程延期违约金 13445000 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13222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2470 元及财产
保全费用 5000 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对期后利润的影响,需要根据诉讼的进展和判决
执行情况进一步确定。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榕民初字第 202 号;
(二)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榕民初字第 203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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