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9 证券简称:四方达 公告编号:2016- 022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者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度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6 日-2016 年 5 月 17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7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6 日 15:00-2016 年 5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等,已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方海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
公司股份 193,185,5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3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93,185,552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40.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0 人,代表公司股份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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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总股本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24,200,09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0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3,185,5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200,092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3,185,5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200,092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3,185,5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200,092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185,5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200,092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五)审议通过《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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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93,185,5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200,092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185,5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200,092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徐颖略律师、彭玉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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