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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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公告编号:2016-029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被否决议案的情形,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16 日—2016 年 5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融合北路 266 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永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66,563,3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09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66,563,2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09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469,4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8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469,3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8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会议由董事长周永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所

列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563,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9,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563,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9,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563,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9,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563,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9,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 《201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563,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9,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6 年向商业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563,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9,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7.《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563,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9,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8.《关于 2016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固定收益型或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563,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9,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9.《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563,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9,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563,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9,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常娜娜律师、邵丽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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