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光正集团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6]第 29 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 O 一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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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光正集团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6]第 29 号
致: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委派本所常娜娜律师、邵丽娅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分别在《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光正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该等公告载明
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内容、会议登记
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 14:00 时在新疆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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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 266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签到册》,根据
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资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数共计 4 人,参与投票的股份数为 166,563,334 股,占公司股
本的 33.0921%,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 3 人,代表股份
166,563,2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092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0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监事签名册》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册》,出席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以下议
案:
1、《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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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6 年向商业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7、《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8、《关于 2016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固定收益型或保本型理财产品
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查验《光正集团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单》、《光正集团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统计表(现场)》,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上述第 5 项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宣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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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
效文本。
天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金 山 经办律师:常娜娜
邵丽娅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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