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鑫医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18: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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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医疗”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三鑫医疗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

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之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9 号文《关于核准江西三鑫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19,86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198 号文同意,公

司股票自 2015 年 5 月 15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总股本为 59,5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9,360,000 股。

公司 2016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16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确定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

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79,360,000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5,872,00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同时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合计转增 79,36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

加至 158,720,000 股。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实施完毕。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 158,720,000 股,其中:限售股份数

量为 119,000,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98%,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39,71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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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2%。

二、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本次解

除限售的股东共 52 名,解除限售股份共计 31,719,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9.98%,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4,487,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15.43%。

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总数 数量 市流通数量

1 魏刚 1,600,000 1,600,000 400,000 注1

2 杨忠文 50,000 50,000 50,000

3 熊水华 40,000 40,000 40,000

4 余黎坫 160,000 160,000 160,000

5 张琳 170,000 170,000 170,000

6 毛志平 300,000 300,000 75,000 注2

7 熊文媛 260,000 260,000 260,000

8 余伟华 70,000 70,000 70,000

9 万里涛 100,000 100,000 100,000

10 王骏 140,000 140,000 140,000

11 王钦华 220,000 220,000 55,000 注3

12 刘昆生 280,000 280,000 280,000

13 余艳琴 70,000 70,000 70,000

14 仇国华 80,000 80,000 80,000

15 陈鑫 60,000 60,000 60,000

16 吴永忠 3,671,200 3,671,200 3,671,200

17 刘炳荣 60,000 60,000 60,000

18 涂爱珍 160,000 160,000 160,000

19 余珍珠 170,000 170,000 42,500 注4

20 肖海良 40,000 40,000 40,000

21 张志芬 40,000 40,000 40,000

22 蔡小华 70,000 70,000 70,000

23 李火生 70,000 70,000 70,000

24 邹建敏 50,000 50,000 50,000

25 邹节荣 40,000 40,000 40,000

26 段春平 40,000 40,000 40,000

27 唐玲玲 70,000 70,000 70,000

28 郑金路 220,000 220,000 220,000

29 梁湘文 40,000 40,000 40,000

2

核查意见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总数 数量 市流通数量

30 李秀琴 80,000 80,000 80,000

31 汤淑娇 80,000 80,000 80,000

32 刘全生 3,671,200 3,671,200 3,671,200

33 谢满英 70,000 70,000 70,000

34 傅琴 70,000 70,000 70,000

35 刘涂德 3,671,200 3,671,200 3,671,200

36 王来娣 7,352,800 7,352,800 7,352,800 注5

37 吴红红 70,000 70,000 70,000

38 张国兴 40,000 40,000 40,000

39 刘晓红 170,000 170,000 170,000

40 游新荣 50,000 50,000 50,000

41 熊峰 40,000 40,000 40,000

42 彭松灵 60,000 60,000 60,000

43 舒南妹 70,000 70,000 70,000

44 万春园 40,000 40,000 40,000

45 许学忠 40,000 40,000 40,000

46 蔡春林 40,000 40,000 40,000

47 刘祖剑 170,000 170,000 170,000

48 王甘英 70,000 70,000 70,000

49 熊桂花 50,000 50,000 50,000

50 徐招华 50,000 50,000 50,000

51 朱猛达 70,000 70,000 70,000

52 万小平 7,352,800 7,352,800 1,838,200 注6

合计 31,719,200 31,719,200 24,487,100

注1:股东魏刚已质押1,200,000股,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2:股东毛志平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承诺,其在公司

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的75,000股可上市流通。

注3:股东王钦华为公司监事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

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解除限售

的股份中的55,000股可上市流通。

注4:股东余珍珠为公司监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

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解除限售的

股份中的42,500股可上市流通。

注5:股东王来娣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根据其在招股说明

书和上市公告书所做的承诺,王来娣本人声明:本次解除限售后两年内,其每年减持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做相应变更)。

注 6:股东万小平为公司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

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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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的股份中的 1,838,200 股可上市流通。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的时间均符合

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执行情况

1、根据《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

承诺如下:

股东万小平、王来娣、吴建国、刘涂德、刘全生、吴永忠、魏刚、万顺发、

毛志平、兰日明、刘昆生、张冬水、熊文媛、郑金路、王钦华、余珍珠、刘晓红、

刘祖剑、张琳、涂爱珍、余黎坫、王骏、万里涛、仇国华、李秀琴、汤淑娇、王

甘英、李火生、余伟华、舒南妹、余艳琴、熊艳、蔡小华、吴红红、朱猛达、唐

玲玲、傅琴、谢满英、陈鑫、刘炳荣、彭松灵、邹建敏、杨忠文、徐招华、熊桂

花、游新荣、段春平、肖海良、梁湘文、张志芬、熊水华、许学忠、蔡春林、熊

峰、邹节荣、万春园、张国兴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彭义兴、雷凤莲、万小平、万顺发、毛

志平、张冬水、兰日明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彭义兴、雷凤莲、

万小平、万顺发、毛志平、王钦华、吴建国、熊艳、张冬水、兰日明承诺:除前

述锁定期满外,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万小平、王来娣承诺:1、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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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

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

持;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4、本人

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5、如果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

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

更。

2、公司原董事、原副总经理万顺发,原副总经理张冬水因达到退休年龄,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退休并不再担任公司相应职务,于 2015 年

8 月 3 日离职生效。公司原副总经理、原董事会秘书兰日明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离职,并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离职生效(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原监事熊艳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辞去监事职

务,并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离职生效(辞去监事职务后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公司原监事吴建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离职,并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离职生效(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万顺发、张冬水、兰日明、熊艳、吴建国在公司上市公告书和公司招股

说明书中所做的上述承诺,万顺发持有的公司 300,000 股股份应自其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即在 2017 年 2 月 3 日前不得转让;张冬水持有的公司

260,000 股股份应自其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即在 2017 年 2 月 3 日前

不得转让;兰日明持有的公司 290,000 股股份应自其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转让,即在 2017 年 2 月 27 日前不得转让;熊艳持有的公司 70,600 股股份应自

其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即在 2016 年 11 月 17 日前不得转让;吴建

5

核查意见

国持有的公司 4,763,200 股股份应自其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即在

2016 年 12 月 25 日前不得转让。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

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4、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与股

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股东承诺得到严格履行,

且上述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

保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三鑫医疗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6

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树敏 李秋雨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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