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吉艾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3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中汇广场A座801吉艾科技
(北京)股份公司会议室。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5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15:00至2016年5月17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怀雪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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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267,389,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5329%。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267,312,300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61.51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7人,代表
股份77,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8%;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
本次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600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0.0179%。
2、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薛天天律师、崔嘉鲲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365,3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08% ; 反 对 6,800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0.0026%;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1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68.4278%;反对6,8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8.7629%;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22.8093%。
(二)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7,365,3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08% ; 反 对 6,800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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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6%;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1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68.4278%;反对6,8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8.7629%;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22.8093%。
(三)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7,365,3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08% ; 反 对 6,800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0.0026%;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1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68.4278%;反对6,8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8.7629%;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22.8093%。
(四)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7,365,3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08% ; 反 对 6,800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0.0026%;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1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68.4278%;反对6,8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8.7629%;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22.8093%。
(五)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364,3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05% ; 反 对 7,800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0.0029%;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1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67.1392%;反对7,8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10.0515%;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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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持表决权的22.8093%。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365,3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08% ; 反 对 6,800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0.0026%;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1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68.4278%;反对6,8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8.7629%;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22.8093%。
(七)审议通过《关于改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365,3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08% ; 反 对 6,800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0.0026%;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1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68.4278%;反对6,8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8.7629%;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22.8093%。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参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薛天天律师、崔嘉鲲律师
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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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五、备查文件
(一)《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
于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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