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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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吉艾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3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中汇广场A座801吉艾科技

(北京)股份公司会议室。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5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15:00至2016年5月17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怀雪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267,389,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5329%。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267,312,300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61.51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7人,代表

股份77,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8%;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

本次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600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0.0179%。

2、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薛天天律师、崔嘉鲲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365,3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08% ; 反 对 6,800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0.0026%;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1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68.4278%;反对6,8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8.7629%;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22.8093%。

(二)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7,365,3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08% ; 反 对 6,800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

0.0026%;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1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68.4278%;反对6,8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8.7629%;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22.8093%。

(三)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7,365,3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08% ; 反 对 6,800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0.0026%;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1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68.4278%;反对6,8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8.7629%;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22.8093%。

(四)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7,365,3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08% ; 反 对 6,800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0.0026%;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1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68.4278%;反对6,8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8.7629%;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22.8093%。

(五)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364,3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05% ; 反 对 7,800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0.0029%;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1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67.1392%;反对7,8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10.0515%;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3

者所持表决权的22.8093%。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365,3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08% ; 反 对 6,800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0.0026%;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1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68.4278%;反对6,8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8.7629%;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22.8093%。

(七)审议通过《关于改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365,3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08% ; 反 对 6,800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0.0026%;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1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68.4278%;反对6,8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8.7629%;弃权17,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22.8093%。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参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薛天天律师、崔嘉鲲律师

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4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五、备查文件

(一)《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

于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7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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