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0 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5 月 17 日,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
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熊慧主持,本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
议案》
原289名激励对象中,有10名激励对象(冯亮、李华章、肖海武、易剑锋、刘丽
君、戴飞、李小刚、余木林、张胜及李静静)离职而丧失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有5
名激励对象(欧姗、罗双、刘涛、许林瑜、白海光)自愿放弃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需对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
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89名变更为274名。上述激励对象的调整,
需要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15
万份变更为304.20万份。
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04.20万份变更为547.56万份,行权价格由21.96元变更为12.14元;预留股票期权数
量由35万份变更为63万份。
详情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主席熊慧女士作为该计划的激励对象陶红顺的近亲属,属于关联监
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通过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名单核查,一致认为:
公司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应具备的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
件,同意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并同意激
励对象按照《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详情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监事会主席熊慧女士作为该计划的激励对象陶红顺的近亲属,属于关联监
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
的议案》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的 2 名激励对象周剑、李新元
在股票期权授予之后、行权之前已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因此,
上述 2 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及股票期权数量 26 万份将予以注销。
经过本次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原 99 人调整为 97 人,已授予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 799.20 万份调整为 773.20 万份。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
象仍为 22 人。
公司实施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股
票期权数量由 773.20 万份调整为 1,391.76 万份,行权价格由 7.895 元调整为 4.33
元;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 75.20 万份调整为 135.36 万份,行权价格由 20.03 元调整
为 11.07 元。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如
下意见:
(一)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后,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调整后,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应具备的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主席熊慧女士作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陶红顺的近亲属,属于关联监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其余 2 名监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