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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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红太阳股份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红太阳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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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红太阳股份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 2016 年 4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 2016 年 5 月 11 日发
布的《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经
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全体股东发
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表决方式、会议登
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30 时,在南
京市江宁区竹山南路 58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2016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6 日(星
期一)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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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寿海先
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
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3名,
代表股份395,740,5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68.1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名,代表股份
382,061,6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65.79%;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名,代表股份13,678,893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580,772,873股的2.355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30人,代表有表决
权 股 份 153,114,93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总 股 份 580,772,873 股 的
2.64%。
2.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
司截止 2016 年 5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
股凭证,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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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
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和《公司 2015 年
年度报告摘要》。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
案》。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定 201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互保额度
的议案》。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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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的议案》。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全部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没有股东提
出临时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
事对现场会议投票进行了清点,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投票的表决结
果,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
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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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人员资格、提案提交程序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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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贾政和 章 茜
吴庭祥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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