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
调整(2015 修订)》、《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江西富祥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会议文件
(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就公司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之规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
后 30 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
告等相关程序。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我们认为,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披露了 2015 年年度报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因此确定以 2016 年 5 月 16 日为授予日,授予 227 名激励对象 312 万股限
制性股票。该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相关关联董事回避
了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2 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洪 李 燕 符念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