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
求,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塔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邓纪文、郭越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
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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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董事会将会议通知已于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即 2016 年 4 月 26 日发出,均以公告方式刊
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审议内容符合公告,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立忠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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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包括:
1、截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10 名,代表股份数 199,569,5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58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数 2,179,900 股,占公司总股
份数的 0.58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
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公
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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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
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结果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议案 1 通过 201,749,498 0 0
议案 2 通过 201,749,498 0 0
议案 3 通过 201,749,498 0 0
议案 4 通过 201,749,498 0 0
议案 5 通过 201,749,498 0 0
议案 6 通过 201,749,498 0 0
议案 7 通过 201,749,498 0 0
议案 8 通过 2,721,940 0 50,900
议案 9 通过 201,749,498 0 0
议案 10 通过 201,749,498 0 0
议案 11
议案 11.1 通过 199,820,598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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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1.2 通过 199,820,598 0 0
议案 11.3 通过 199,820,598 0 0
议案 11.4 通过 199,820,598 0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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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雷 挺 __________
律 师:邓纪文 __________
郭 越 __________
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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