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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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

求,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塔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邓纪文、郭越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

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董事会将会议通知已于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即 2016 年 4 月 26 日发出,均以公告方式刊

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审议内容符合公告,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立忠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2

人员包括:

1、截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10 名,代表股份数 199,569,5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58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数 2,179,900 股,占公司总股

份数的 0.58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

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公

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

3

联网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

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结果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议案 1 通过 201,749,498 0 0

议案 2 通过 201,749,498 0 0

议案 3 通过 201,749,498 0 0

议案 4 通过 201,749,498 0 0

议案 5 通过 201,749,498 0 0

议案 6 通过 201,749,498 0 0

议案 7 通过 201,749,498 0 0

议案 8 通过 2,721,940 0 50,900

议案 9 通过 201,749,498 0 0

议案 10 通过 201,749,498 0 0

议案 11

议案 11.1 通过 199,820,598 0 0

4

议案 11.2 通过 199,820,598 0 0

议案 11.3 通过 199,820,598 0 0

议案 11.4 通过 199,820,598 0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雷 挺 __________

律 师:邓纪文 __________

郭 越 __________

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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