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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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H代 公告编号:2016-61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 1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的限制性股票 215,124 股及预留授予的激

励对象 1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的限制性股票 10,000 股共计 225,124 股全部进

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15 年 3 月 27 日,授予对象 458 人,授予数

量为 866.04 万股,授予价格为 25.20 元/股。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实施完成了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

计划》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数量和价

格调整方法,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如下:调整后

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58,520 股(不含预留部分);调整后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9.308 元/股;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调

整如下:调整后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 1,000,000 股调整为 1,300,000 股。

201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7 人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9.308 万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9.308 元/股。回购完成后,公司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58 名调整为 451 名。

201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

案》,同意向 1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并确定限制性股

票预留授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12 日,授予价格为 24.61 元/股。在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过程中,因激励对象共计 7 人由于其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最终预

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 177 人,授予数量为 128.57 万股。

2016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 人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3.25 万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9.308 元/股。回购完成后,公司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51 名调整为 450 名。截止本公告日,该回购

股份尚未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现鉴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曾永清、韩明活、丛雪松、马喆

坤、董巍、赖庆云、徐占鳌、董鹤天、陈建军、王祥红、何君锋、陈利丰、王

冠顺等 13 人以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赵冬青 1 人已辞职。根据公司

《激励计划》之“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以及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

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激

励计划”,公司拟对上述 13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 1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经本次回购注销完成

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50 名调整为 437 名,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人数由 177 名调整为 176 名。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和其它说明

1、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5,124 股,其中,曾永

清为 29,640 股、韩明活为 6,240 股、丛雪松为 50,778 股、马喆坤为 11,622 股、

董巍为 26,364 股、赖庆云为 4,680 股、徐占鳌为 16,224 股、董鹤天为 23,400

股、陈建军为 6,552 股、王祥红为 13,026 股、何君锋为 12,636 股、陈利丰为

5,772 股、王冠顺为 8,190 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的

对象为赵冬青,股份数量为 10,000 股。待前次及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

司股份总数将由 396,889,547 股变更为 396,631,923 股,公司将于回购完成后依

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2、回购价格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5.20 元/

股,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实施完成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9.308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61 元/股。公司本次应支付的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 4,399,714.19 元。

3、股东大会授权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

合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

资本等各项必需事宜。

三、预计本次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公积金转股 其他 小计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6,002,911 4.03% -225,124 -225,124 15,777,787 3.98%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7,877,256 1.98% - - 7,877,256 1.99%

3、其他内资持股 8,125,655 2.05% -225,124 -225,124 7,900,531 1.99%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8,125,655 2.05% -225,124 -225,124 7,900,531 1.99%

4、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80,854,136 95.97% - - 380,854,136 96.02%

1、人民币普通股 235,262,776 59.28% - - 235,262,776 59.32%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145,591,360 36.69% - - 145,591,360 36.71%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396,857,047 100.00% -225,124 -225,124 396,631,923 100.00%

*注:表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其他内资持股”、“境内自然人持股”及

“股份总数”之“本次变动前”数量不包含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批准但尚未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的 3.25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

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原激励对象曾永清、韩明活、丛雪松、马喆坤、董巍、赖庆云、徐占鳌、

董鹤天、陈建军、王祥红、何君锋、陈利丰、王冠顺、赵冬青等 14 人已不符合

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

股份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

购注销。

六、监事会意见

原激励对象曾永清、韩明活、丛雪松、马喆坤、董巍、赖庆云、徐占鳌、

董鹤天、陈建军、王祥红、何君锋、陈利丰、王冠顺、赵冬青等 14 人已不符合

激励条件;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 225,124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本次回购注销

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程序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和价格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及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

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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