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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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在公
司 1 号会议室(世博路 10 号)召开,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晓莉、陈自航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和《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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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
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
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
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公告了
《云南旅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定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2 时 30 分在公司 1 号会议室(世博路
10 号)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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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审议的提案,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或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地点和登记时间。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
题,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题
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447,421,99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1.224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3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2,908,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39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447,413,59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1.22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名,代表股份 8,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11%。通过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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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具有《股
东大会规则》规定的资格,合法有效。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见证,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提案与会议
通知相符。
审议的会议通知中的提案是:
1、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公司 2015 年财务决算和 2016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5、审议《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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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选举陈秀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8、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的具体内容请查阅 2016 年 4
月 21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16)和
《 公 司 第 五 届 监 事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16-017)。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的规定,以上 3、4、6、7 议案均属于涉及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持股 5%以下(不含)的中小投
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现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
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通知中所列明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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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含现场和网络投票)如下:
第一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447,413,590 股,反对 0 股,弃
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赞成股数占出席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
第二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447,413,590 股,反对 0 股,弃
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赞成股数占出席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
第三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447,413,590 股,反对 0 股,弃
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赞成股数占出席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900,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
第四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447,413,590 股,反对 0 股,弃
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赞成股数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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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900,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反对 8,400 股;弃权
0 股。
第五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447,413,590 股,反对 0 股,弃
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赞成股数占出席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
第六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447,413,590 股,反对 0 股,弃
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赞成股数占出席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900,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
第七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447,413,590 股,反对 0 股,弃
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赞成股数占出席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900,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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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7 个提案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
人及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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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马巍
经办律师:杨晓莉
陈自航
2016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