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等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站上予以公告;本次股
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南四环西路 188 号 3 区 20 号楼公司二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3: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
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截至2016年5月11日深
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和授权委托文件,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12,288,23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46.2825%。出席现场会
议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0.00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交
所验证其身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
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会议表决方式、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
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912,290,931 股。同意 912,288,231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章) 负 责 人:刘 鸿
见证律师:李 刚
见证律师:刘 雷
见证日期:2016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