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8 证券简称:博晖创新 公告编号:临 2016-030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6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
336.5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40,910.59 万股的 0.8225%。
3、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95 人,激励对
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以及公司董
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4、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
注销完毕之日止,整个计划有效期不超过 4 年。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 12 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后为解锁期。在锁定期
和解锁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
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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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
进行锁定。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的 12 个月后为解锁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各期解锁
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期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解锁期 3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解锁期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三个解锁期 4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
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业绩为基础,2016 年度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业绩为基础,2017 年度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 44%
第三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业绩为基础,2018 年度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 73%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当期解锁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解锁。
若当期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当期应解
锁部分限制性股票。
2)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
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锁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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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
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锁比例:
考评结果(S) S≥80 80>S≥70 70>S≥60 S<60
评价标准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则上一年度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
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
例分批次解锁,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
标”,则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当期应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 年 4 月 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
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16 年 5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对象人
数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总量调整为
335.4 万股,授予对象人数调整为 91 名,同时确定授予日为 2016 年 5 年 16 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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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说明
关于调整授予对象人数、授予数量原 95 名激励对象中,李刚、马寅佳、贲
文锐、武科科等 4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合计 1.1 万股。本次
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95 名变更为 91 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调整后,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 336.5 万股变更为 335.4 万股。经过上述调整事项后,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量为 335.4 万股,授予对象人数为 91 名。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种情
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6 年 5 月 16 日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权益 占目前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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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信群 董事、总经理 52 15.50% 0.13%
周朋 董事、副总经理 66.2 19.74% 0.16%
宋锐 董事、副总经理 21.4 6.38% 0.05%
章雷 董事 15.4 4.59% 0.04%
牛树荟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3.1 3.91% 0.03%
刘敏 副总经理、董秘 11.8 3.52% 0.0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团队成员(85
155.5 46.36% 0.38%
人)
合计 335.4 100.00% 0.82%
3、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7.82 元。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91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35.4
万股。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
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在 2016 年-2019 年将按照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成本合计为 922.49 万元,则 2016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
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成本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35.4 922.49 336.33 365.15 174.89 46.12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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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
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
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5.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
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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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认为:博晖创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和内容、授予日的确定程序、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