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7 证券简称:富祥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8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5
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点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鱼丽工业区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包建华先生主持。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时间
为:2016年5月15日15:00至2016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等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2、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8名,代表的股份数为36,937,00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0%。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2人,代表的
股份数为28,86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的股份数为8,071,00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6,9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反对 13,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
反对 13,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6,9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反对 13,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
反对 13,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36,9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反对 13,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
反对 13,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6,9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反对 13,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
反对 13,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9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反对 13,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
反对 13,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9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反对 13,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
反对 13,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9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反对 13,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
反对 13,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9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反对 13,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
反对 13,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见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出席
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