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核电: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深交所对公司问询函的专项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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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问询

函的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四川大厦东楼十三层

电话:(8610)88378703/88388549 传真:(8610)88378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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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问询

函的专项法律意见

致: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托担任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台海核电”)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

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 229 号)的要求,就问询函所涉

及问题进行了核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如下核查意见:

问题:台海集团和王雪欣拟修改其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所作的利润补偿承

诺,由“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台海核电有限预测实现的在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将分别不低于 3.04 亿元、5.08 亿元、5.77 亿元”修改为“台

海核电有限在 2015 年至 2017 年累计实现的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

润数将不低于 13.89 亿元”。请你公司自查并说明:

本次修改利润补偿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0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的问答“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专项意见。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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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修改利润补偿承诺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

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

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

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

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

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与承诺方台海集团、王雪欣签署的《关于变更利润补偿方式之

利润补偿的补充协议》,台海集团和王雪欣承诺并保证台海核电有限在 2015 年至

2017 年累计实现的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将不低于 138,919.19

万元。上市公司应在 2017 年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各方共同委托负责台海核电年

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台海核电有限 2015 年至 2017 年累计实现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与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的累计预测净利润数的差

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2015 年至 2017 年业绩承诺累积实现情况审核报告》。

同时,上市公司将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每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

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置入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

润数与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的预测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业绩承

诺审核报告》,由台海核电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监督职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修改利润补偿承诺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本次修改利润补偿承诺不违背 2010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的问答

“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

的相关规定

根据 2010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的问答“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

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以及 2015 年 9 月中国证监会网

站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第八项《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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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应当如何理解?”(该规

定对 2010 年 8 月业绩补偿进行了修订)的相关规定,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

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

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计

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鉴于核电技术选型的问题导致了 2015 年核电建设不及预期,但国家大力发

展核电的政策并未发生变化,被抑制核电站建设需求有望于以后年度得以释放。

在这种特殊行业政策下,台海核电有限的收入及利润将集中于后期实现,导致台

海核电有限在承诺期间内收入及利润确认的不均衡,采取业绩承诺期内累计业绩

承诺的方式更符合台海核电有限收入及业绩在特殊核电产业政策的实际情况。本

着对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及对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

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对业绩补偿规定的相关精神,台海集团拟与公司协商

将业绩承诺变更为:台海核电有限在 2015 年至 2017 年累计实现的在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将不低于 138,919.19 万元。

本次将利润补偿方式由逐年计算补偿变更为累计计算补偿,计算公式变更为:

应补偿股份数=(台海核电有限 100%股份交易价格÷发行价格)×[(台海核

电有限 2015 年至 2017 年累积预测利润数-台海核电有限 2015 年至 2017 年累积

实际净利润数)÷台海核电有限 2015 年至 2017 年累计预测利润数]

因此,在核电政策特殊背景下,协议双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

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对业绩补偿规定的相关精神,协商修改了业绩补偿承诺方

式。同时,补偿期届满后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与逐年补偿方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

数无实质性差异,台海集团及王雪欣的补偿义务基本不变,更有利于公司发展和

全体股东利益,同时也体现了承诺人为维系台海核电有限的生存与发展所做出的

不懈努力。

同时,本所律师注意到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的借壳上市案例亦同样采取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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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补偿变更为累计补偿的方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修改利润补偿承诺不违背 2010 年 8 月中国证监

会网站发布的问答“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

补偿股份的数量?”及 2015 年 9 月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

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相关规定。

3、本次修改利润补偿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

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

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

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

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

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根据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并结合台海核电有限实际情况:

首先,在国家高层领导、国家发改委、国家核安全局等主管部门均要求大力

推进国家核电建设及鼓励核电对外输出的大政策背景下,仅由于核电技术选型的

问题,就导致 2015 年国家核电建设几乎完全停顿,具体体现为 2015 年我国三代

核电主管道未进行任何招投标工作,且已签订的主管道订单也被放缓执行,这导

致台海核电有限原基于前述国家核电将大力推进国内建设速度和鼓励对外输出

的宏观政策背景及已签订的在手订单而做出的业绩承诺无法实现,该因素属于台

海核电有限事前不可预知且事后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其次,若因上述事前不可预见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业绩承诺未

能实现,即履行本次承诺,将极大削弱台海集团对公司的控制权和经营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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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整体权益,且也不符合所有股东利益。

因此,本着对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及对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承诺人台海集团

已经向上市公司发出《关于协商变更利润补偿方式的承诺函》,充分披露了业绩

无法实现的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协商变更利润补偿方式及签署新的利润补偿协议。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股东台海集团等协商变更

利润补偿方式及签署新的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同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发表关于与股东台海集团等协商变更利润补

偿方式及签署新的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认为:保持公司控股权稳定

对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如果继续强行履行利润补偿协议,公司稳定

性将受到极大影响、管理层积极性也会受到挫伤;同时鉴于控股股东已提出新的

利润补偿方案、且新方案与原方案相比对上市公司股东更为有利、较好的保护了

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按新方案与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先生协

商变更利润补偿方式及解除原有利润补偿协议,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修改利润补偿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修改利润补偿承诺将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违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0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的问答“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

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 及后续 2015 年 9 月中国证监会网站发

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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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台海玛努尔核

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专项法律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蓝晓东: 蓝晓东 :

2016 年 5 月 9 日 何智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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