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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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欣龙控股

股票代码:000955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哲军

信息披露义务人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村天湖居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2016 年 5 月 1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

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

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

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

在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履行本

报告书中所涉及义务的能力,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

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

突。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

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

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 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10

第六节 后续计划 ………………………………………………10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1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2

第九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3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13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6

财务顾问声明 ……………………………………………………17

附表 ………………………………………………………………18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

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张哲军

上市公司、欣龙控股 指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永昌和 指 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筑华 指 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海南永昌和增

资,从而持有海南永昌和 51%的股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

海南证监局 指 管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哲军

曾用名:张浙军

性别: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 1601-1603 号 B 区号楼

B22 房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主要任职情况

起至日期 任 职 单 位 及 所 任职单位主营业务 任 职 单 是否与任

任职务 位 注 册 职单位存

地 在产权关

2015 年 12 广 州 稳 达 稳 软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 广 州 市 是

月至今 件 科 技 有 限 公 务 ;信 息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数 海珠区

司法定代表人 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地理信

息加工处理;商品批发贸易

(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

商品除外);物流代理服务;

2014 年 4 广 州 易 积 网 络 网络技术服务;网页设计; 广 州 市 否

月至 2016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批发和零售贸易。 天河区

年3月 技术总监

2011 年 4 广 州 丽 晶 软 件 软件开发等 广州市 否

月至 2014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天河区

年3月 公司运营总监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

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者仲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来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

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

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 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

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公 司 名 成立时间 注册资 个人持 主营业务

称 本 股比例

广 州 稳 2015/12/02 50 万 92%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

达稳软 息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数 据 处 理 和 存

件科技 储服务;地理信息加工处理;商品

有限公 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

司 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

商品除外);物流代理服务;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或境外的其

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海南永昌和在 2015 年 12 月收购欣龙控股的控股股东海南筑

华 77%的股权,且已办理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因郭开铸先生持有海

南永昌和 95%的股权,成为欣龙控股实际控制人。2016 年 3 月 18

日,郭开铸先生收到海南证监局《关于对郭开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被认定存在不得收购欣龙控股的情形并责令整改。

本次权益变动的收购方张哲军向海南永昌和增加注册资本

5300 万元,从而持有海南永昌和 51%的股权,因此间接持有上市

公司 6.57%的股权,成为欣龙控股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

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

份,但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会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欣龙控股股票 5000 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计持有欣龙控股股票

35,386,716 股,占欣龙控股总股本的 6.57%。

二、权益变动方式

2016 年 5 月 13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郭开铸、曾裕超签订《海

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向海南永昌和增加注册资本

5300 万元,持有海南永昌和 51%的股权。通过海南永昌和控制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筑华,从而间接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2、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甲方为郭开铸、乙方为曾裕超、丙方为张哲军。甲乙丙三

方就海南永昌和增资扩股事项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对于本次海南永昌和增资扩股事项,甲、乙两方作为原

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认缴权;

(2)丙方同意且甲、乙方亦同意接受丙方参与海南永昌和本

次的增资扩股;

(3)协议各方同意将海南永昌和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 50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10300 万元;

(4)协议各方同意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5300 万元,并

以此认缴额获得完成增资后的海南永昌和 51%股份;

(5)甲、乙两方本次不增加认缴出资额,以其原有认缴出资

额占有海南永昌和的股份。增资完成后,海南永昌和的股本结构

将由原来的:

郭开铸 认缴出资 4750 万元 认购股份 4750 万股 占股本数额的 95%

曾裕超 认缴出资 250 万元 认购股份 250 万股 占股本数额的 5%

变更为:

郭开铸 认缴出资 4750 万元 认购股份 4750 万股 占股本数额的 46%

曾裕超 认缴出资 250 万元 认购股份 250 万股 占股本数额的 3%

张哲军 认缴出资 5300 万元 认购股份 5300 万股 占股本数额的 51%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张哲军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合计持股数 合计持股比例

5000 股 0.0009% 35,386,716 股 6.5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此次权益变动后,张哲军先生通过海南永昌和持有海南筑华

39.27%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欣龙控股 3538.17 万股的股份。但

海南筑华持有的欣龙控股 9009.8 万股的股份中有 9004 万股已质

押给了相关债权人。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未设定其他权利,在收

购价款之外无其他补偿安排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此次增资,获得海南永昌和 51%股权,从

而间接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控制关系

结构如下:

张哲军

51%

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

77%

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

16.73%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 5300 万

元,均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筹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郭开铸、曾裕超签署《海南永昌和投资有

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中约定: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应向海南永昌和公司支付首期货币出资人民币 500 万元。其

后各期实际出资将根据《公司章程》、海南永昌和经营实际需要以

及协议各方的共同约定实现支付。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

关联方的情形,无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

金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12 月内改变上市公司已确定

的经营方向或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对欣龙控股其子公司

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欣龙

控股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计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可能阻碍收购欣

龙控股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草案的计划。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欣龙控

股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计划对欣龙控

股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七、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欣龙控股

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欣龙控股的控股股东仍为海南筑华,

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哲军。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欣龙控股之间仍保

持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欣龙控股仍具有独立经营能

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保持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

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未避免未来的同业竞争,张哲军先生承诺:“本人作为欣龙控

股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下属企业未来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

任何商业机会与欣龙控股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将立即

通知欣龙控股,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让予欣龙控股。本人也不参与

投资任何与欣龙控股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

企业。”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未与下列当

事人发生以下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

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存在对欣龙控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

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欣龙

股票 5000 股,购买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5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直系亲属在前 6 个月内未持有或买卖欣龙控股股份。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

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

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欣龙控股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声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前 6 个月

内未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承诺

函;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

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九) 信息披露义务人 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持有或买卖 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欣龙控股证券事务部。

(此页无正文,仅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哲军

2016 年 5 月 1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哲军

2016 年 5 月 16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欣龙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

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主办人:尹鹏 曹琼英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尹鹏

财务顾问:北京中瑞诚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海南分所

2016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欣龙控股(集团) 上 市 公 司 所 海南省澄迈老城工业开

上市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在地 发区

股票简称 欣龙控股 股票代码 000955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 息 披 露 义 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村

张哲军

姓名 务人住所地 天湖居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有无一致行 有 □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

数量变化 动人

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务人是否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是 √ 否 □

上市公司实

第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务人是否拥

是 □ 否 √ 是 □ 否 √

是否对境内、境 有境内、外两

回答“是”,请注明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

外其他上市公司 个以上上市

公司家数 家数

持股 5%以上 公司的控制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通过增资获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股东的控股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 露 前 拥 有 权 益 持股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的 股 份 数 量 及 占 持股数量: 5000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持股比例: 0.0009%

股份比例

本 次 发 生 拥 有 权 变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益 的 股 份 变 动 的 变动数量: 35,316,716 股

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 6.57%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持续关 是 □ 否 √

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同业竞 是 □ 否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

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股份,但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会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否□

前 6 个月是否在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2015 年 12 月 25 日买入欣龙控股 5000

二级市场买卖该

股。)

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

办法》第六条规 是 □ 否 √

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

购办法》第五十 是 √ 否 □

条要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 否 □

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

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需取得批准及 是 □ 否 √

批准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声明放弃行

是 □ 否 √

使相关股份的表

决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哲军

日期:201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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