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人在认真审阅本次有关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料
后,对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
职能力和条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本次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无异议。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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