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泸州老窖”)拟实施非公开
发行股票,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
资者利益,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现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未来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违反本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责任。
7、本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非
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签署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刘淼、林锋、王洪波、江域会、沈才洪、钱旭、杜坤伦、张凌、徐国祥、
谭丽丽、何诚、张宿义、谢红
2016 年 5 月 11 日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泸州老窖”)拟实施非公开
发行股票,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
资者利益,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本公司作为泸州老窖控股股东,
现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违反本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责任。
3、本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承诺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16 年 5 月 11 日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泸州老窖”)拟实施非公开
发行股票,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
资者利益,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本单位作为泸州老窖实际控制
人,现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违反本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责任。
3、本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承诺人: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盖章)
2016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