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5 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
受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
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
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
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5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330,24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52.80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351,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561%,出席现场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代表股份
330,591,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2.8582%。
经验证,通过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4)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 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十三项,包括:《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拟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剩余超募资金及专户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审议<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审议深
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审议〈深
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广
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杨伟强
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拟变更公司名称、部分高管职务名称、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黄乐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监事的议案》。
4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该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
权。以上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任理峰
黄平
日期:2016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