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新材: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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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6-024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5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

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授予公司 57 名激励对象合计 1,8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并确定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审批情况

1、2016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

案。激励计划拟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股票来源为向 57 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23 元/股,数量为 1,80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3.11%。

2、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同时

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3、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16 年 5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授予公司 57 名激

励对象合计 1,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并出具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1

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实,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公司第二期股权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成就,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公

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性质:限制性股票。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6 年 5 月 13 日

4、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800 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7.23 元/股。

5、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57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骨干

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公司总股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金红阳 董事长兼总经理 235.00 13.06% 0.41%

屈三炉 副总经理 60.00 3.33% 0.10%

施国军 副总经理 160.00 8.89% 0.28%

戚锦秀 副总经理 150.00 8.33% 0.26%

董事会秘书

谭梅 120.00 6.67% 0.21%

兼副总经理

陈安门 财务总监 120.00 6.67% 0.21%

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

955.00 53.06% 1.65%

技术和业务骨干(51人)

2

合计(57人) 1,800.00 100.00% 3.11%

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名单同时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6、限售期的安排

(1)锁定期和解锁期

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激励对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

限制性股票必须满足解锁条件后,才能解锁。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次解锁 3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次解锁 35%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次解锁 35%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

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

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以公司授予日股价进行测算,公司授予的 1,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总费用

3

为 4,948.73 万元,前述费用由公司在实施激励计划的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摊,

2016-2019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股票(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800 4,948.73 1,952.00 1,938.25 866.03 192.45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

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所募集资金为 13,014 万元,该部分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情形。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符合《公司第

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规定。

2、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

相符。

4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并同意向符合

获授条件的 5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再次核查和确认,

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

象名单相符。全部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3》、《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的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激励计划已经满足相关授予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

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来源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

予尚需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有关独立意见;

4、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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