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丰牧业: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17 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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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09 证券简称:禾丰牧业 公告编号:2016-022

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

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9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0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0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2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3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4月27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本次分红年度为2015年度,以2015年末股份总数831,176,469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派发现金83,117,646.90元。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

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0元;待其转让股

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

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为0.09元。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来

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

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QFII

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因此,对于

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

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

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

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

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

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A股的投

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为0.0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0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

所得税。

三、红利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0日

2.除息日:2016年5月23日

3.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非流通限售股股东金卫东、丁云峰、王凤久、邵彩梅、王仲涛、沈阳

禾丰合力投资有限公司,流通股股东DE HEUS MAURITIUS、张铁生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直接派发。

2.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69号禾丰饲料工业园办公大楼

502室

联系人:赵馨、杨国来

电话号码:024-88082015、024-88081409

传真号码:024-88082333

邮政编码:110164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二零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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