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投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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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法律意见书

致: 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和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

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 冯玉山 、 段营许 律师(以

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天海投

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天

海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律

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居民身

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

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

《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

一致。

3、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

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议系由 2016 年 04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

会会议决议作出,相关决议公告及议案内容分别刊登于 2016

年 04 月 30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大

公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05 月 16 日下午 14:00 时如期

在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219 号天津中心写字楼 2801 公司议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公司副董事长 郭 可 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

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15909922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87%,其中 B 股股东代表 5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量为 182589 股。

本次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情况: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686691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6% 。其中,

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2248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25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人员的情况:本次会议通过网路投票

的股东共 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2232304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共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3710 ,占公司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B 股股东共 1 人,所持有表决权

3

的股份总数为 70000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事项一致。公司董事会没

有修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

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的情形。

4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出

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股

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05 月 16 日 9:15-9:25,9:30-11:

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05 月 16 日 9:15—15:00,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当场公布。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

赞成票:1590834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99.99 %。

反对票: 158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额的 0.01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额的 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 189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0.01 %。

反对票: 158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0.01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额的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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