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248号
致: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1 号 公司四楼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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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会议通知》,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
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1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郑建军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394,284,3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21%。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无股东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394,284,3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2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
结果为计算依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统计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394,284,3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394,284,3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394,284,3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394,284,3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394,284,3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无中小股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投票。
6、《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394,284,3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394,284,3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无中小股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投票。
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394,284,3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无中小股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投票。
9、《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酬金确定方式的议案》
表决情况:反对票394,284,3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同意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未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张聪晓
______________
陆宏宇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6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