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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吉功意字[2016]第 10023 号
致: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大会”)。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3日依据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
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以公告方式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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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参会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全
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为
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 在吉林省吉林市高新
区深圳街 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持有公司股份222,766,57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8%。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公司公告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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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根据有关规则,现场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2,986,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反对5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2,986,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反对5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2,986,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反对5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2,986,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5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 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92,269,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0%;
反对30,766,909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0%;弃权0股, 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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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 : 同 意 192,269,96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6.20% ; 反 对
30,766,909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提案,
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有关贷款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22,978,1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58,700股, 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91,654,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2%;反对31,382,809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2,978,1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50,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弃权82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10、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2,986,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5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 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委托理财计划》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92,269,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0%;反对30,766,909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0%;弃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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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2,986,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5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 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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