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浦智网: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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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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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061号

致: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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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6日在《中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

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00点在佛山市顺德区乐

从镇欧浦交易中心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2016年5

月16日下午15:00。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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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2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200,227,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60.6710%。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

11,121,6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

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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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203,533,83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21%;反对

15,4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7,800,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06%。

2.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3,533,83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21%;反对

15,4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7,800,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06%。

3.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3,533,83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21%;反对

15,4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7,800,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06%。

4.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03,533,83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21%;反对

15,4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7,800,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06%。

5.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203,533,83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21%;反对

15,4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7,800,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06%。

6. 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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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203,533,83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21%;反对

15,4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7,800,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06%。

7. 审议并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03,533,83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21%;反对

15,4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7,800,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06%。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6]第 061 号)之签署

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易文玉

负责人:张 炯

石之恒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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