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文件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
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
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
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金杜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
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
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7,591,6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6.7480%;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股东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545,1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69%。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
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8,136,7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849%。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金杜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金杜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
项表决了下列议案:
1.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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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 《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 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2) 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3)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4)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6)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7)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8) 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9)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0)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1)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9. 《关于<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推选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金杜律师的核查,上
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有效表决通过。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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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
马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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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蓬翠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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