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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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77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15 日-2016 年 5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9 日(星期一)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 42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何启强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2,364,7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5651%。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4,93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68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427,3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6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1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为 17,427,3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6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广

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关于选举陈钜桃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364,7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7,427,3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364,7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7,427,3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市中伦(广

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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