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
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
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
时间)和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
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
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6 年 5 月 16 日 14:0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在江苏省新沂经济开
发区经九路 69 号公司行政楼 4 楼电教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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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共 28 人,代表股份 76,50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514%。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
份 19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2%。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代表股
份 76,69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976%。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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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
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
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6,6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6,6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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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76,6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6,6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76,6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65,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关于〈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6,6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76,6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65,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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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33,110,5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65,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6,6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关于<公司 2016-2020 年战略发展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76,6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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