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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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8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16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15 日-2016 年 5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6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5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 69 号公司行政楼 4 楼

电教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76,696,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8.99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76,506,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8.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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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9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9,965,4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66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9,775,3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51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9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62%。

3、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见证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9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述职。

2、《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9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9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9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9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65,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关于<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9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9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65,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李明、李新生、李

媛媛和陈新安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3,1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65,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9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关于<公司 2016-2020 年战略发展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9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许志刚、莫海洋;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

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北京市

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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