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0 证券简称:汉得信息 公告编号:2016-033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9: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汇联路 33 号 1 楼公司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5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9,512,877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25.080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209,511,2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79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2%;
(3)参加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包括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网络和现场)共 6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49,7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迪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述职报告详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 209,512,87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二)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9,512,87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三)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9,512,87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四)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
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09,512,87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五)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 214,240,021.65 元,其中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 209,285,440.80
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母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的 10%计
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20,928,544.08 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可供股
东 分 配 利 润 为 595,822,109.72 元 , 母 公 司 年 末 资 本 公 积 金 余 额 为
396,895,442.73 元;现拟以公司总股本 835,374,63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5,061,239.02 元。
表决结果:同意 209,512,87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六) 《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512,87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七) 《关于修订<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5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对
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共计 5,026,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确认
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823,598,634 股增至 828,624,634 股。
2015 年 11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向赵旭民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92 号)文件,
核准公司向赵旭民发行 3,375,000 股股份、向刘涛发行 3,375,000 股股份购买相
关资产的事项。
2016 年 2 月 2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对公
司向赵旭民、刘涛定向增发股份的授予登记确认手续,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
为 828,624,634,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828,624,634 股增至 835,374,634
股。
故本次股东大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如下:
原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23,598,634 元。
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5,374,634 元。
原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23,598,634 股,均为普通股。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5,374,634 股,均为普通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9,512,87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李志强律师、田孝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