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部分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
读了相关会议材料,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此次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
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
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情况。公司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
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
联交易的议案》。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木利民、杨昌辉、张华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