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盟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6 17: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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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2531000

申报时间:2016 年 5 月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盟新材”、“发行人”或“上市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 2011 年 4 月完成,持续督导期至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

荐机构”)作为高盟新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目

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海通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 孙迎辰、姜诚君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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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200

注册资本 21,360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 8 号 2 层 209 室(园区)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工业区 8 号

法定代表人 何宇飞

实际控制人 戴耀花、凤翔、李学银、冼燃

联系人 史向前

联系电话 010-6934324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1 年 4 月 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证证券交易所

四、 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工作

海通证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

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

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由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

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3、现场检查情况

2011 年度,保荐代表人于 8 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12 年度,保荐

代表人于 3 月、8 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13 年度,保荐代表人于 4 月、6

月、8 月、12 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14 年度,保荐代表人于 4 月对公司

进行了现场检查;2015 年度,保荐代表人于 4 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2

上述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

理、内部决策与控制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在上述年度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中层管理

人员等进行了现场培训。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398 号”文核准,公司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8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1.88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 586,384,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52,318,905.3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534,065,094.66 元。与预计募集资金 250,000,000 元相比,超募资金为

284,065,094.66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1】第 3-001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

将全部募集资金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截至 2016 年 4 月底,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相关结余资金也已确定用

途。保荐代表人已向银行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情况。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

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反《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情况。

5、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

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对于

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在现场检查报告中进行披露,并对发行人年

度报告中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对公司的经营独立

性不构成影响,也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6、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11 年度,保荐代表人列席了 1 次股东大会、1 次董事会;2012 年度,保

荐代表人列席了 2 次股东大会、3 次董事会;2013 年度,保荐代表人列席了 1

3

次股东大会、2 次董事会;2014 年度,保荐代表人列席了 1 次股东大会、1 次

董事会;2015 年度,保荐代表人列席了 1 次股东大会、1 次董事会。

7、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1 年发表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事项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2012 年发表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专项核查意见》、《关于公司超募资金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关于公司变更超

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关于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海通关于公司超募

资金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海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海通关于公司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项的核查意见》、《海通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2013 年发表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项的核查意见》。

2014 年发表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部分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15 年发表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

意见》、《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项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

见》、《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完工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016 年发表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核查意见》、《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项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

4

财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以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完工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8、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的事项,保荐机构也

未曾发表过公开声明。

9、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无向交易所报告的关注事项。

10、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

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五、 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及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

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在参与本次证券发行上

市相关工作中,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均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积极配合保荐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

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协商并发表意见。

六、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

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上述情况。

七、 其他申报事项

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孙迎辰 姜诚君

2016 年 5 月 16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王开国

2016 年 5 月 16 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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