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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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16-040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6年4月12日刊登于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6-034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

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

完成。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等规定和规范文件,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公司全资子公司沧州明

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隔膜”或“甲方”)、保荐机构长江保荐

(以下简称“丁方”)于2016年5月16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西环

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0603001040034711,截止2016年4月30日,专户余额为7,053,852.77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年产2,000万平方米干法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1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按规定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甲方、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利华、李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

方应及时(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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