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于2016年5月14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
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规定,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激励股份第三次解锁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激励股份第
三次解锁满足解锁条件,且预留激励股份授予的27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对《关于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我们认为:纪德法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
集人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纪德法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不会对公
司的正常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我们认真审查了纪翌女士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一致认为其具备担任相
应职务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本次董事会
对董事长的选举、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推选纪翌女士为公司董事长。
三、对《关于聘任田永鑫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田永鑫先生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一致认为其具备担任相
应职务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财务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不存在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
田永鑫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董事会聘任田永鑫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四、对《关于子公司拟购置土地建设工业机器人控制及驱动系统产业化基地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此次购买土地使用权拟建设工业机器人控制及驱动系统产业化基地
事项有利于加快公司实施机器人产业化战略的步伐,有利于优势资源整合,充分发
挥技术、业务、人员、管理等多方面的协同效应,优化和拓展盈利驱动因素,培育
新的业绩增长点,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因此,同意此次购买土地使用权拟建设工业机器人控制及驱动系统产业化基地
事项。
特此意见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原红旗 刘奕华 王 众
201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