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07-15 10: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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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

或相关工作经历,其可以胜任所聘任的工作,他们均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

禁止任职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1、同意聘任沈广仟先生为公司总裁;同意聘任王毅兴先生为公

司执行总裁;同意聘任王毅兴先生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王建华

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均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2、经审查,牛巨辉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任

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牛巨辉先生的董

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未提出异议。同意聘任

牛巨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杨路萍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经审阅其个人简历和

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不符合任职的情况,认为杨路萍女士符合证券事

务代表的任职资格要求,董事会聘任的程序符合规定,同意聘任杨路

萍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陈宇东先生因个人原

因离职,已不符合《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

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

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瑞琪、黄振中、李俊峰

201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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