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集团:对子公司担保和财务资助的管理办法(2016年5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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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子公司担保和财务资助的管理办法

(2016年5月12日,公司八届四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

保和财务资助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和财务资助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浙江英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子公司的担保,是指对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委托贷款、通过资金集中管理方式拨付的资金,以及公司通过发债或统借统贷

方式等拨付的资金。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分别是全资子公司、

持股70%及以上的子公司以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持股比例低于70%的子公司。

第七条 公司根据战略发展方向,经公司预算委员会质询后的年度经营计划和资金

预算为依据,制定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和财务资助计划和方案。

第八条 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以经公司预算委员会质询后的年度经

营计划和资金预算为依据,由公司或下属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英特药业”)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

第九条 对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非全资子公司,以经公司预算委员会质询后的年

度经营计划和资金预算为依据,若所有股东均按照股比提供对等的担保和财务资助,则

参照全资子公司,由公司或英特药业按股比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

第十条 持股70%及以上的子公司。对持股70%及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

若其他股东不能提供对等的担保和财务资助,需满足

(一)其他股东需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措施。

(二)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公司上年末净资产3倍或最近

年度EBITDA的10倍。

第十一条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持股比例低于70%以下的子公司。对纳入合并报表范

围的持股比例低于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若其他股东不能提供对等的

担保和财务资助,需满足

(一)其他股东需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措施。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和财务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公司上年末净资产2倍或最

近年度EBITDA的8倍。

第十二条 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和财务资助金额超出前述范围的,则需制定特

别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一般收费原则。为体现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和财务资助,实行收费。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全资子公司、持股70%及以上的子公司、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持股比例低于70%以下的子公司,结合市场情况以及公司综合融资

水平,分别进行合理收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费率进行调整,

但最低不低于公司综合融资成本。

第三章 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在每年9月份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制定年度资金预算,经预算委员

会质询通过后,将与年度资金预算匹配的担保和财务资助计划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公

司财务管理部门结合各子公司提交的计划并根据本制度,汇总形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和财务资助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决策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第四章 担保和财务资助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担保及财务资助额度使用情况登记,每月向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报送担保

额度的使用情况。

(二)做好对担保贷款及财务资助的登记工作,保障担保贷款及财务资助的到期偿

还。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牵头负责办理公司给子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所涉及的担保和股权质押等

手续,公司法律部门配合。

(二)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及资金使用人资金使用情况,特别是被担保人的

债务偿还情况,公司所担保债务及财务资助到期前,财务管理部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

及资金使用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三)全面收集、整理从担保、财务资助申请到实施各环节的相关文件资料,保证

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有效。并定期对担保、财务资助业务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分析

和检查清理。

(四)每半年对被担保人或财务资助人的净资产及EBITDA等情况进行监控测试,并

评估其债务偿还能力。

(五)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

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浙

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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