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科学地评价公司经营成果与经营者业绩贡献,
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
进企业效益的持续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指下列
人员:
(一) 公司董事(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
(二) 公司高管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三)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认为
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确定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收入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以绩效考核为导向,实行
薪酬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浮动的原则;
(二)坚持薪酬制度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防止短期
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公开透明、有奖有罚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薪酬
分配原则,既要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四)坚持绩效考核原则,严格考核标准,规范考核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薪酬委是对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的管理机
1/4
构。董事会授权薪酬委具体实施本办法,负责对高管人员的绩效考
核及薪酬分配事宜。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见;
(二)审查公司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工作绩效
考评;
(三)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薪酬收入的构成
第六条 高管人员薪酬收入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
计算公式是:薪酬收入=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第七条 高管人员基本薪酬的确定:由薪酬委根据高管人员所任
职位的管理范围、重要性、职责、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拟订其基本
薪酬数额。
第八条 高管人员绩效薪酬的确定:由薪酬委进行绩效考核,主
要考虑公司经济效益与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履行职
责、工作效率与实际业绩情况。
第四章 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九条 薪酬委具体负责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收入与净利润指标挂
钩基数、经营绩效考核,以及薪酬收入分配、兑现等工作。
第十条 考核基数的确定
1、基本薪酬。高管人员基本薪酬以 2015 年度基本薪酬收入为
基数,从 2016 年起逐年在上年基数上递增 5%为基本薪酬基数。
2、绩效薪酬。以 2015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
(可比口径),从 2016 年起逐年在上年基数上递增 5%为绩效考核
基数,根据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按基本薪酬基数
2/4
总额同比例计提作为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最高不得超过基本薪酬总
额的一倍。如公司出现未完成当年考核净利润基数的情况,同比例
扣罚基本薪酬,最高扣减基本薪酬的 40%。
第十一条 实行经营目标百分考核制度。
1、考核内容:由经营目标类指标和管理目标类指标两部分组
成。其中,经营目标类考核占 60%,管理目标类考核占 40%(详见附
件《2016-2018 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2、考核步骤:考核工作由自评、考核组考评、薪酬委审定等三
个阶段形成。根据考核得分,同比例调整绩效薪酬金额。
第十二条 薪酬发放
1、基本薪酬的 60%部份按月发放,剩余部份根据年度指标完成
情况于年底发放,其中如出现预计净利润指标未达标的情况,须经
审计与考核后确定金额予以发放。
2、绩效薪酬应经年度绩效考核与审计后二个月内,由薪酬委提
出高管人员薪酬收入考核兑现方案,报公司董事长核准后发放。
第十三条 由薪酬委确定公司高管人员经营目标考核办法,并作
为高管人员薪酬收入考核的依据。如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薪酬
委有权调整高管人员经营目标考核办法与内容。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则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上市公司监管有关规定,受到公开
谴责或责令整改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擅自离职。
3/4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等以及在职学习
期间的薪酬与福利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高管人员任命、续聘挂钩,公
司董事会有权依据考核结果,依法定程序对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进
行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七届一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生效,从 2016 年 1 月起开始实施。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六年五月一十三日
4/4